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張惠玲 (即 柯志偉 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慧心 (即柯志偉之繼承人)債務人 柯慧慈 (即柯志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柯志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柯志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玖萬捌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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