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原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泰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被告 邱金榮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 曾瑞元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 律師被告 莊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