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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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87號原告江寬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侯瑞美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朱雪梅
林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勞動法3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