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 邱其華
邱義妹 黃素貞 黃建國 黃為忠 黃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邱其華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5,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上訴人邱義妹、黃素貞、黃建國、黃為忠及黃素霞之上訴利益為3,646,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