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67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捌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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