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原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添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添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且為累犯應予加重其刑,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568號被告林添順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阿美族原住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添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2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3年、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144號、第5720號、104年度原簡字第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確定、6月確定、6月確定及104年度原易字第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4月8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原易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原簡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7年8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0月20日20時3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8年10月20日20時20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一路1段與麗園一街口,因另案通緝遭警逮捕,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添順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T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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