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70號聲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林伊柔 律師 張凱婷 律師相對人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0號信箱相對人 劉翊泓劉吉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姓名欄位「 林晨桓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晨桓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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