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債權人 張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慈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5,400元之釋明資料。(依請求原
因事實5-10新的馬桶由整層樓房東平均付費,為何僅有債權人1人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㈡陳報本件法律關係為何?㈢釋明換馬桶費用5,400元由誰先支付?㈣提出臺中市○區○○街000號之5-10為債務人林慈恕之釋明資料。
㈤釋明5-10馬桶由誰簽應換新馬桶?為何需換新馬桶原因理
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