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分配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林福次
林釧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祭祀公業 林太平 間請求給付價金分配款事件,原告林福次、林釧曜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拾伍萬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林福次、林釧曜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