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廖好上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1號、102年度偵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柒張、帳冊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廖好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第
268條聚眾賭博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得之六合彩簽單柒張、帳冊壹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廖好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第268條聚眾賭博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895號職權不起訴處分,有上開職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柒張、帳冊壹本,均係被告鄭廖好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鄭廖好供承在卷,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