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責任歸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山林貨櫃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春 被告 王進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飄間請求確認所屬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原告進狀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元,則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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