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祥隆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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