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83號原告亮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松 原告惠斯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芬 被告御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恂華 被告 石龍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