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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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宏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幸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國正 、 吳建豪 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移轉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