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 黃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90,00
0元〔計算式:(50平方公尺+2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5,000元/平方公尺=8,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1,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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