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
(二)陳述:原告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凌晨四時許,在台北市○○○路○段昆陽捷運站附近,搭載被告甲○○及乙○○,行至台北市○○○路○段遭被告以槍威脅,強盜財物。被告於為前開強盜犯行後,迄未表示歉意,爰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匡正世俗之敗壞,人心之淪喪,請求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一百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強盜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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