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合信鐵材行代理人 林遠能 被告一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82萬6805元,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8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