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許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