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五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侵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第一件、第二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六一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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