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寶月
范雪娥
一、債務人張寶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張寶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范雪娥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