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鄰○○路○○號之廠房),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提出起訴遷讓上開房屋時之稅籍證明資料),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所積欠之租金及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89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其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75萬元(45萬元+30萬元)及違約金60萬元之請求,核屬訴之聲明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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