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家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家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爰酌被告僅因行車紛爭對被害人 周智民 心生不滿,竟為本件
恐嚇犯行,所為非是,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損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犯後坦承
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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