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691號、105年1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9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28年聲字第179號民事判例、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窘於生活無借貸能力,本案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
691號確定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1月27日104年度訴字第99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然其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駁回在案。從而,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廖慧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