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告 邱萬松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詹立言 律師被告 康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 律師複代理人 蕭俊龍 律師被告 羅友鎮 即 浩哲 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哲嘉 被告 陳素華 被告 江國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及民國108年12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金,惟據原告10
8年10月21日更正聲明狀之計算方式,有如下矛盾或重複主張之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以資確認之必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
㈠本件原告係於108年7月10日起訴,起訴狀繕本係於108年7
月18日送達予被告康林玉琴,於被告已於10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時效抗辯情況下,請再斟酌逾5年部分是否仍有請求之必要並重為計算。
㈡原告自行計算之不當得利數額,其中有算至108年12月31日、
111年4月1日、109年3月7日、109年7月31日,卻又於聲明第4項主張被告康林玉琴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8年7月19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於未屆期之給付部分預先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似有矛盾,請重為考慮並計算之。
㈢原告自行計算之不當得利數額,其中有算至108年12月31日、
111年4月1日、109年3月7日、109年7月31日,卻又於聲明第5、6項主張被告康林玉琴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19日)至返還土地及遷出建物之日止,再按月給付原告若干不當得利數額,顯有期間重複計算之嫌,請重為考慮並計算之。
㈣原告聲明第7、8、9項之法律上依據及實務參考案例為何?
再原告聲明第10、11項之不真正連帶關係又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