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小字第11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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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黃禎怡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5月21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書記官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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