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63號聲請人 林郁晴 民國87.法定代理人 林為澤 相對人 王慧南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五九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266,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5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所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590號提存書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及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卷及歷審卷、本院99年度存字第590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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