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丁○○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公示送達費│800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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