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18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至
返還上開房屋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十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
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義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