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三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肆拾柒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2月26日確定,99年2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扣押物:六合彩簽單47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98年2月12日以98年度偵字第53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期間自98年2月26日起至99年2月25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33號、98年度緩字第214號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
㈡而該扣案之六合彩簽單47張,係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
均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為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足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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