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寶琴 法定代理人 孫碧岑 法定代理人 林財木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增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壹佰捌拾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壹佰捌拾壹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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