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調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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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水湧 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林水湧、林OO為被告,然未具體載明被告林
OO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致本院無法
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定,爰裁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表:
(一)提出被繼承人林昭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
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補正起訴狀上林OO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
、住所或居所。如有追加被告,並一併載明該等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
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