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