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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