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靖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雅企業有限公司、 黃振坤 、 黃王淑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坤雅企業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