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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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2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財
陳怡儒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國財於民國112年6月6日19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搭載乘客即被告陳怡儒,駛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原應注意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被告陳怡儒亦應注意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均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林建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而至,因被告劉國財於停靠車輛時未緊靠道路右側,且被告陳怡儒貿然開啟右後車門,致撞擊告訴人所騎乘之上揭車輛,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肩峰鎖骨關節脫臼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劉國財、陳怡儒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訊問筆錄、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7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桓陞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