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02號原告 葉政杰 被告 陳聖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65號、第994號、第1215號、第1294號、第158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74號、第1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聖杰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葉政杰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洪瑞隆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