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莊景翔 被告 蔡學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法官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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