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1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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