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複代理人 溫大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5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7,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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