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蔡福助 被告 蔡良獅
震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