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方威仁 法定代理人 方明義 代理人 劉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2月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嘉義巿 東吳 │台灣 企銀嘉 │101年3月17日│15,000元│AZ0000000││││高級工業家│義分行│││││││事職業學校││││││││ 賴建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