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青陽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續一字第22號、104年度偵續一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青陽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游青陽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妨害名譽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雅虎Yahoo! 奇摩 知識+」(以下簡稱雅虎奇摩知識+)網站上,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暱稱,接續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內容之文章,藉以毀損 吳昭明 之名譽。案經吳昭明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於上開網站上以系爭暱稱張貼系爭文章內容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並置辯如附表一編號1、2「被告辯稱」欄所示等語。經查,被告游青陽於上開網站上以系爭暱稱張貼系爭文章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中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吳昭明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指訴明確,復有雅虎奇摩網站、Yahoo!奇摩部落格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此節足堪認定。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前因於100年
3月7日晚間10時7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之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行運堂命相館」部落格網站,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誹謗告訴人剽竊『鐵筆子』所創之『奇門 梅花 心易』為自己所創的『 龍珠 』,並抄襲『武陵出版社─斷易天機』以及抄襲『 李科儒 所稱─天心易學』之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480號判處拘役30日(嗣經上訴,於104年5月
8日經本案以102年度簡上字第416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以下稱前案)。於該案被告雖一方面辯稱其係聽鐵筆子的徒弟 佳靈子 述說鐵筆子係全台奇門梅花心易之創始者,且提出「梅花易數體用大全」之內頁影印資料以及三民網路書店販售「斷易天機」、「梅花易數體用大全」之網路列印資料證明告訴人所使用之「斷易天機」、「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等暱稱或用語係抄襲或剽竊他人著作,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經法院認定其單憑他人之口述及相類似之書名、派別名稱即認告訴人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並未合理詳細查證告訴人張貼之內容是否確實有未經他人同意即抄襲他人創作作品等行為,已容有誹謗他人之惡意。又被告另方面於該案同為辯稱:告訴人前已承認自己有抄襲及剽竊他人著作之行為云云,惟該案以告訴人固於99年7月22日在「雅虎奇摩知識+」發表「我是剽竊抄襲鐵筆子與武陵的東西,有犯到你嗎?又不是你被抄襲剽竊,知識+管理員都不管了,你有什麼資格說話?」等語,惟自告訴人張貼之文字脈絡觀之,告訴人之文義僅係為了表達其是否剽竊抄襲他人之著作與被告無關,並非承認其確有抄襲及剽竊。又告訴人於發表該言論之前1日即在同一網頁張貼「在知識+眾所皆知《梅花奇門心易》《天心易學》《斷易天機》為本人龍珠所獨門首創」等語,益徵告訴人並無承認自己有抄襲或剽竊之情,又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可自該發言之上下文清楚辯明告訴人並無承認自己剽竊抄襲之真意,認被告辯稱係告訴人自己承認云云為不可採,仍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此有判決書乙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桃簡字第2480號案卷核閱無訛,是被告於該案經偵審後當深知指摘告訴人抄襲已足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惟竟又於本件再度於網上留言,援引上開告訴人自行發表之內容,指述、影射告訴人抄襲剽竊,足以貶損告訴人吳昭明之人格聲譽,堪認被告確有誹謗他人之犯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游青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即加重誹謗罪)。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先後2次為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時間密接,且在同一網站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顯係單一犯意接續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揆諸前揭說明,應屬接續犯之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游青陽曾有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件在卷可憑,其與告訴人間前因於網路上留言涉及妨害名譽經告訴人提告多次,顯見彼此間積怨已深,已無公正客觀或公平無私評論之可能。詎其竟不知悔改,在相同案情之前案已判有罪之情況下,復主動接續在前述網站上張貼足以毀損告訴人吳昭明人格名譽之文字,顯屬意在挑釁,所為實不可取,應予非難。且其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展,態度不佳,未見有何反省或悔意。復兼衡被告游青陽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其智識程度、資力,及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獲得諒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游青陽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妨害名譽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4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雅虎奇摩知識+」網站上,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暱稱,陸續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內容之多篇文章,藉以毀損吳昭明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犯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等語。訊之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於上開網站上以系爭暱稱張貼系爭文章內容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誹謗之犯意,並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4「被告辯稱」欄所示內容置辯。經查,上開檢察官指述被告犯加重誹謗罪之文字內容,均係被告援引告訴人部落格內容,轉載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教育部「走火入魔」定義、台視熱線追蹤信安醫院精神科主任 林伯修 關於「解離症」影片所為之評論,此有告訴人呈報之雅虎奇摩知識+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觀之上開影片翻拍內容,片中精神科主任林伯修所述及被告所張貼教育部走火入魔定義,均客觀未失於偏激,並未逾越發表言論合理評論範圍。又告訴人使用暱稱「 龍珠子 」在雅虎奇摩知識+網站發文已長達數年,依其在上開網站所累積之評價,可知為多數網友所認同而具一定知名度,其所為言論內容、表達之觀念、意見,必影響搜尋知識解惑之不特定大眾,甚或趨之向其求助,難謂與公共利益無關,其所為言論內容、個人修為、精神狀態,均應受社會大眾檢視、公評,是被告前開發文顯係提供發問者或一般閱覽者作為選擇言論之參考。被告雖提及認為告訴人可能「走火入魔」或罹患「精神解離症」,然均已附教育部「走火入魔」定義、台視熱線追蹤信安醫院精神科主任林伯修關於「解離症」影片為佐,且依告訴人於其公開之部落格自我介紹即載明「…余26歲奉 玄天 上帝之招喚,開始走入修真不歸路,皈依三清受祖師 元始 天尊、恩主 黑龍八 太子、恩師玄天上帝、 太乙 真人、九天玄女暨三界內外列位聖神 高真 之耳提面命教誨提撕及靈光加持而得小成。靈修之餘,精研奇門遁甲,陰陽學。…」之內容,此有告訴人「中央開天無極門,修真秘笈,天心正法、道家六字氣功。尋找有緣人。龍珠」之YAHOO奇摩部落格網頁資料在卷可參。則告訴人其自我介紹中所述學習對象,均係民間信仰神仙,非現實存在於社會,其外在表現,暨自我發表上開之介紹內容,依上述既均屬得受公評之事,則被告提供上揭教育部定義、台視熱線追縱影片所為之評論,發問者或一般閱覽者仍可依自己意志判斷,縱其言論或使告訴人不快或心生不悅,惟仍尚符合刑法第311條第
3款規定合理評論之程度,難認被告行為已貶損告訴人名譽,無從以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相繩。又被告固於附表二編號1、4轉載八神庵笑聲、於附表二編號2轉載 阿忠 布袋戲「雞拔毛」影片,惟查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1、
2、4言論文字部分,依上揭說明,因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符合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而不構成犯罪,且八神庵笑聲、雞拔毛之影音資訊,均係網路公開資料,此有Google搜尋資料2紙在卷可參,另告訴人所提供之上開文章所附轉載阿忠布袋戲畫面錄影光碟,亦經偵查中檢察事務官勘驗在案(見103偵字第11990號卷第17至22頁)。是上開附於文字之轉載影音縱使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內容粗俗,惟因充其量僅能認為係被告惡作劇或發抒情感之舉,尚無明顯針對性,自難遽以為認定被告犯有加重誹謗罪之唯一基礎。況被告於所轉載八神庵笑聲前並表示「直接給他一些開心的笑聲,讓他能感受到還有人可以一起與他分享笑容…」等文字,顯見被告張貼八神庵笑聲,係為緩和溝通不同意見所產生的衝突,亦足徵被告應無妨害他人名譽之主觀犯意。另被告前案於100年7月24日上午11時4分及11分許,於雅虎奇摩知識+發表:「吃藥的時間到了」及「你是不是吃藥的時間到了呢?」等文字,雖經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480號以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惟嗣經上訴,於104年5月8日經本案以102年度簡上字第416號改判無罪;再經檢察官上訴,於104年12月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645號駁回上訴無罪確定。茲本件被告容僅以「精神解離症」加以客觀合理評論,亦未明白指述告訴人確係罹患該症或需「吃藥」,揆之前案認定,舉重以明輕,自難認被告上開言論已符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另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4年度上聲議字第2937號發回續行偵查之命令第2頁倒數第10、11行(見104年度偵續一字第23號第2頁背面)記載被告於網頁上刻意留言指涉聲請人(即告訴人)有精神病症,『需要吃藥』等語;惟「需要吃藥」乙語,並未出現於本件被告所發表之文字中,就此尚與事實不符,上開命令顯有誤會,附此敘明。綜合上述,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張貼之文章及所附影音資訊,均核與刑法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均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述認定有罪部分,係具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310條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百元(經提高為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千元(經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張貼│暱稱│張貼│發問者詢問暨告訴人或他人之回應│被告辯稱│││時間││網站├──────────────────┤││││││被告張貼之內容││├──┼──┼───┼──┼──────────────────┼──────┤│1│103│行運堂│奇摩│發問者詢問「羅經透解是啥、八宅明鏡又│伊會發這篇文│││年1│命相館│知識│是啥」回答者「如是我聞(知識貧民)」│章係因告訴人│││月19│(易天│+網│張貼「…你連這個最基本的知識多不知道│曾經承認他有│││日凌│)導正│站│,也配當分類版主?…你上網查一查,查│剽竊、抄襲的│││晨1│五術觀││不到我再教導你如何查?…你稱呼本人一│事情;本篇發│││時2│…││聲「祖師爺爺」,本人就送你一本「羅經│問者已經詢問│││分18│││透解」及「八宅明鏡」…。回答者「如是│3次,這篇是│││秒│││我聞」張貼「XXXXX館,你已因張貼不實│最後一次,前││││││指摘誹謗圖片,被起訴並被臺灣桃園地方│兩次告訴人係││││││法院刑事101年度桃簡字第2480號簡易判│以自己名義回││││││決…另尚有二案正在偵查中,還有其他數│答,這篇是以││││││百件偵辦中…我就告到底。│「如是我聞」│││││├──────────────────┤的名義回答,││││││張貼「版大你好:這位龍珠子他說『你上│內容一字不差││││││網查一查,查不到我再教導你如何查?』│,因伊看到內││││││還說『這只要國小程度就會的查詢動作,│容一字不差,││││││還要我教嗎?』,還要你稱他『祖師爺│所以就照貼,││││││爺』,這點我覺得你應該要相信他,因為│伊轉貼的內容││││││他曾說過下面這樣的話(轉貼『意見者:│,即係告訴人││││││龍珠《奇門心易字占》,發表時間2010-0│承認有剽竊他││││││7-22_22:31:18「我是剽竊抄襲鐵筆子與│人的依據等語││││││武陵的東西,有犯到你嗎?又不是你被剽│。││││││竊抄襲,知識+管理員都管了,你有什麼│││││││資格說話?」』之內容)他還甚至以這樣│││││││方式說他是自創的,或許他很可能自認為│││││││這種在網路上查或是拿著書查是自創的精│││││││英。所以自認為是『祖師爺爺』也說不一│││││││定。當然武陵書局也有出『羅經透解』與│││││││『八宅明鏡』的。(本署103年度他字第│││││││1031號卷)││├──┼──┼───┼──┼──────────────────┼──────┤│2│103│同上│同上│於發問者詢問「風水風水那是否了解風從│伊發文係因告│││年1│││何來水從何來」│訴人曾拷貝了│││月20││├──────────────────┤網路上維基百│││日下│││張貼「版大你好:老實說你應該佩服使用│科的文章,伊│││午5│││『如是我聞(知識貧民)』分身的『天心│只是要證明告│││時15│││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知識長)│訴人確實有此│││分38│││』,何以說呢?他現在所回答的內容,在│事,伊很多篇│││秒│││『維基百科』裏頭『風水』條目中,可以│都會留八神庵││││││說是連標點符號都沒有變動,只有跳段落│笑聲,那只是││││││的轉貼內容,這證明了他在『[風水命理]│個人特色的東││││││羅經透解是啥八宅明鏡又是啥』這題例說│西,伊開心時││││││過下段的話(轉貼上開附表一編號1所示│會留這篇八神││││││回答者「如是我聞」張貼之內容)這又再│庵的笑聲,是││││││一次應證了他自己曾說過的話絕對不是空│希望告訴人不││││││穴來風,而是他引以自豪的事實,證據如│要想太多,若││││││下圖(轉貼『意見者:龍珠《奇門心易字│伊不開心就留││││││占》,發表時間0000-00-00_22:31:18「│布袋戲的話等││││││我是剽竊抄襲鐵筆子與武陵的東西,有犯│語。││││││到你嗎?又不是你被剽竊抄襲,知識+管│││││││理員都管了,你有什麼資格說話?」』之│││││││內容)版大你真的真的真的該佩服這位使│││││││用『如是我聞(知識貧)』分身的『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知識長)』,│││││││竟然連標點符號都沒有變動的照樣COPY轉│││││││貼,真的太猛了!『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知識長)』不愧是他用『如│││││││我聞(知識貧民)』分身自己承認屬於『│││││││網路查詢動作』的『祖師爺爺』。…直接│││││││給他一些開心的笑聲,讓他能感受還有人│││││││可以與他一起分享笑容,請版大跟各位一│││││││起給這個人,一個開心的笑。所以我在此│││││││亦留下八神庵的笑聲,請大家一起開心的│││││││笑吧!呵~呵~~呵~~~哈~哈~~哈│││││││~~~…(轉貼網頁操作影音光碟之背景│││││││配樂及笑聲)(本署103年度他字第1032│││││││號卷)││└──┴──┴───┴──┴──────────────────┴──────┘附表二:
┌──┬──┬───┬──┬──────────────────┬──────┐│編號│張貼│暱稱│張貼│發問者詢問暨告訴人或他人之回應│被告辯稱│││時間││網站├──────────────────┤││││││被告張貼之內容││├──┼──┼───┼──┼──────────────────┼──────┤│1│103│行運堂│奇摩│於發問者詢問「奇門遁甲植栽法(內詳)│發文的目的是│││年1│命相館│知識│」│因為告訴人曾│││月24│(易天│+網├──────────────────┤經說過他是26│││日晚│)導正│站│張貼「版大你好:…另有一件事情我覺得│歲就奉玄天上│││間8│五術觀││很質疑,回答並得到最佳解答的那一題『│帝開始修真,│││時44│…││納骨塔放酒祈福的來由』裡的另一位回答│還自稱自己是│││分5│││者。他曾於他部落格自我介紹裡說他自己│黑龍八太子、│││秒│││『在26歲便奉玄天上帝招喚開始修真』,│太乙真人等,││││││還說『黑龍八太子、太乙真人、九天玄女│一般的正常人││││││暨三界內外列位聖神高針織耳提面命教誨│怎麼會這樣自││││││』等等。這我怎麼看都像是練氣功所說的│稱,所以 伊才 ││││││『走火入魔』。怎麼呢?請看咱們中華民│會覺得告訴人││││││國教育部公布資訊,『走火入魔』的意義│他是不是走火││││││如下…『走火入魔』的定義下可以查知一│入魔,精神科││││││種精神疾病叫做『精神解離症』,相關說│醫師也講過,││││││明如下(轉貼台視熱線追蹤信安醫院精神│這能怪伊嗎等││││││科主任林伯修關於解離症影片)…所以若│語。││││││他因為沒有仔細注意子時問題,而引發『│││││││走火入魔』的話,我便會覺得後像這『走│││││││火入魔』的人十分可憐,因此我覺得咱們│││││││不應該再跟他說那麼多,直接給他一些開│││││││心的笑聲,讓他能感受還有人可以與他一│││││││起分享笑容,請版大跟各位一起給這可憐│││││││的人,一個開心的笑。所以我在此亦留下│││││││八神庵的笑聲,請大家一起笑吧!八神庵│││││││的笑聲呵~呵~~呵~~~哈~哈~~哈│││││││~~~(轉貼網頁操作影音光碟之背景配│││││││樂及笑聲)(本署103年度他字第1213號│││││││卷)││├──┼──┼───┼──┼──────────────────┼──────┤│2│103│行運堂│同上│發問者詢問「尋求自我改運方法壽酒的來│是因為發問者│││年1│命相館││由」回答者「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術》│問完問題後,│││月24│(易天││龍珠子…」張貼「…購買納骨塔…在內放│告訴人自己在│││日晚│)易學││一瓶壽酒…福座改運…」等語之貼文。│上面留言回答│││間8│專用│├──────────────────┤,但後來一開│││時12│││張貼「版大你好:…且同題另一回答者,│頭就開始罵人│││分30│││曾於他自己的部落格宣稱他26歲便練氣(│,伊就覺得告│││秒│││依他所說叫做修真),這部分的真偽更使│訴人是不是又││││││人存疑。…除非是練氣功不照規則而造成│走火入魔;伊││││││『走火入魔』,才會說練氣功能通神通鬼│轉貼影片,係││││││。…另一名回答者,卻是自稱『在26歲便│網路、電視公││││││奉玄天上帝招喚開始修真』,還說『黑龍│開過的,只是││││││八太子、太乙真人、九天玄女暨三界內外│一個笑話,可││││││列位聖神高針織耳提面命教誨』等等,這│以一邊看回答││││││不讓人對其所說的真實性產生懷疑也沒辦│一邊聽背景音││││││法了不是嗎?而據所之所謂的『走火入魔│樂,這是平民││││││』,依照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資訊,『走│的粗俗笑話。││││││火入魔』的意義如下…後以走火入魔泛指│││││││修行者將禪修生起的幻境和現實世界混淆│││││││的精神症狀。…而依照咱們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的『走火入魔』定義可以查知一種│││││││精神疾病,叫作『精神解離症』,相關說│││││││明如下(轉貼台視熱線追蹤信安醫院精神│││││││科主任林伯修關於解離症影片)……最多│││││││只是有著對於幻境和現實世界混淆的精神│││││││症狀的人而已(轉貼阿忠布袋戲「雞拔毛│││││││」影片)(本署103年度他字第1214號卷│││││││)││├──┼──┼───┼──┼──────────────────┼──────┤│3│103│行運堂│同上│發問者「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術》」詢│因告訴人發文│││年2│命相館││問「請問有在販賣『宗教命理改運商品』│用了伊的圖,│││月2│(易天││就是詐術師?」、「圖中的茉草葫蘆、開│所以伊才發文│││日凌│)導正││運制煞專用羅盤是不是宗教命理改運商品│回應,且練氣│││晨0│五術觀││?」│功的人在至陰│││時3│…│├──────────────────┤子時前就應就│││分52│││張貼「吳先生:不知道你是不是練氣功長│寢,否則容易│││秒、│││期沒有在『至陰子時前就寢』,引發『教│產生幻象,這│││同日│││育部認定走火入魔定義』中的『走火入魔│是練氣功的人│││凌晨│││泛指修行者將禪修生起的幻境和現實世界│都知道的事等│││0時6│││混淆的精神症狀。亦作「走火入魔」。』│語。│││分2│││症狀了呢?雖然因為你長期沒有在『至陰││││秒│││子時前就寢』,引發我從來不認為你真的│││││││有修真練氣,但看你此時這樣子講,我想│││││││你應該有『教育部認定走火入魔定義』中│││││││的『走火入魔泛指修行者將禪修生起的幻│││││││境和現實世界混淆的精神症狀。」…證據│││││││如下連圖。(轉貼台視熱線追蹤信安醫院│││││││精神科主任林伯修關於解離症影片)(本│││││││署103年度他字第1346號、第1427號卷)││├──┼──┼───┼──┼──────────────────┼──────┤│4│103│易經研│同上│發問者詢問「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術》│原發文者 明明 │││年2│究者││龍珠子: 測子 《庫》求姻緣」問題回答者│沒有罵告訴人│││月2│││「天心易學《 詹門 梅花神術》龍珠子…」│,告訴人卻跳│││日晚│││張貼「本人以關鍵字「測字」知識搜尋,│出來指責發問│││間7│││結果發現此發問題,加註「^^詐術師終究│者,伊才緊接│││時47│││還是個詐術師,會有天譴遭受報應」,…│在後發文想說│││分4│││你這是什麼意思,本人在何時、何地,對│告訴人是不是│││秒│││你施了什麼詐術?」貼文。│又哪裡想不開│││││├──────────────────┤等語。││││││張貼「版大你好:奇怪了,怎麼有些人老│││││││是那樣緊張兮兮又對號入座,…其實很多│││││││莫名其妙號稱能通神通鬼了人好像都會那│││││││樣莫名其妙對號入座的去承認或認定,畢│││││││竟依我所知就有人緊張兮兮到『告媽祖』│││││││,一切如下圖(轉貼 東森 新聞標題為「女│││││││告神明逼當乩無法傳媽祖駁回」之新聞網│││││││頁)而依照咱們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認│││││││定走火入魔定義』來說,『走火入魔』是│││││││指『走火入魔泛指修行者將禪修生起的幻│││││││境和現實世界混淆的精神症狀。』,如下│││││││圖(轉貼教育部字典網頁、台視熱線追蹤│││││││信安醫院精神科主任林伯修關於解離症影│││││││片)像那些得了精神解離症而自認可以通│││││││神通鬼的可憐人,我覺得咱們不應該跟他│││││││們說那麼多,以免他們胡思亂想的精神解│││││││離症發作,直接給他們一些開心的笑聲最│││││││快又最好,讓他們也能感受還有人可以與│││││││他們一起分享笑容,請版大跟各位一起給│││││││這些得了精神解離而自認可以通神通鬼的│││││││可憐人們,一個開心的笑,所以我在此亦│││││││留下八神庵的笑聲,請大家一起笑吧!│││││││(轉貼網頁操作影音光碟之背景配樂及笑│││││││聲)(本署103年度他字第1347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