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告機太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宏裕 被告 高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前具狀(併附繕本三份)陳明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中關於「以償還當日本行牌告之外匯即期賣出匯率折付新台幣或以同幣別之外幣清償之」之真意為何。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