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簡大翔 律師被告 林陽光
林誦訓 林再祥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朴簡字第2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