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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