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典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4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8月
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