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林成諺 訴訟代理人 林珀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憶蓉┌──────────────────────────────────────────────────────────────┐│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林成諺│第一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9年3月7日│1,350元│LB0000000│││1││││││││├─┼─────────┼─────────┼─────────┼─────────┼────────┼────────┼──┤│00│林成諺│第一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9年3月21日│10,000元│LB0000000│││2││││││││├─┼─────────┼─────────┼─────────┼─────────┼────────┼────────┼──┤│00│林成諺│第一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9年3月14日│10,000元│LB0000000│││3││││││││├─┼─────────┼─────────┼─────────┼─────────┼────────┼────────┼──┤│00│林成諺│第一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09年3月7日│9,600元│LB00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