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7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557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准其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聲請再審程序,且該裁定係依據民國97年11月5日裁定當時聲請人之資力作成,均不足以釋明其現已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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