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婷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耳環、LOUISVUITTON背包各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婷潔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仿冒CHANEL耳環、LOUISVUITTON背包各1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5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CHANEL耳環、LOUISVUITTON背包各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2份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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