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惠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普德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7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57,000元│91年1月7日│├──┼───────┼──────────┤│002│3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003│40,000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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