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銘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銘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郭銘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